2010~2012年,研究得出一些城市灭蚊的新认识,其中一些观点有实验数据的支持,而另外一些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的经验。
一、不能做出真正意义上的灭蚊对照区
做生物实验,一般需要设对照。但城市灭蚊不同于一般的生物实验,工作中不能做出真正意义上的灭蚊对照区。若设灭蚊对照区,我们需要划定一个范围,在该范围内不采取任何灭蚊措施,但需要在灭蚊区和灭蚊对照区获得成蚊密度以及蚊虫孳生地数据。
在灭蚊对照区可以做成蚊密度。工作时,居民通常会抱怨蚊子多,没有人来灭蚊。此时工作人员若语言不当,将会导致居民拒绝做蚊密度,或破坏周围蚊虫孳生地。需要告诉市民:政府知道这里有那么多的蚊虫后会下决心灭蚊。不可谈论灭蚊的关键在于处理蚊虫孳生地,也不能要求做密度的民宅的主人搞好防蚊措施[1]。结果,居民通常会配合我们的工作,不会破坏周围蚊虫孳生地。
但在灭蚊对照区做蚊虫孳生地调查必然导致蚊虫孳生地破坏。若想不破坏蚊虫孳生地,调查人员将无言以对对照区市民。调查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查看每个角落,寻找积水。其行为在普通市民看来鬼鬼祟祟,似不良行为。市民为自身的安全,必然询问工作人员在干什么。工作人员若不回答,将被视为擅自闯入者而遭到驱逐,或被扭送到公安部门。工作人员若如实回答说:我们在找积水,而积水可孳生蚊虫。市民会急切的询问:那该怎么办?此时,工作人员不得不告诉市民灭蚊常识,一些市民会立刻动手处理蚊虫孳生地。显然,请求市民不要处理蚊虫孳生地是一种可笑的行为,也不可能有效。
二、不必在灭蚊区周围设防护带[2]
设防护带的目的在于保护灭蚊区少受非灭蚊区的影响。但通常在城市灭蚊工作中防护带无防护作用或作用不大。原因是灭蚊区存在难以或不能进入的地点,其内有蚊虫孳生、甚至蚊虫孳生地聚集[3],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上班时间主人不在;
2.主人难以寻觅,或常年不回家;
3.一些地点不准进入,如:金融重地、军事禁区,极少数居民住宅不准进入(原因不明);
4.有的地点是人不能出入而蚊虫可以出入的死角。
三、灭蚊方案一般不应要求进入所有地点灭蚊
在制订城市灭蚊方案时不应要求实施者进入所有地点灭蚊。因为试图进入上文所述难以进入的地点灭蚊将导致成本太高,或存在安全问题。强行进入某些地点甚至带来法律问题。灭蚊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涉及难以进入地点的深度。而在实施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在能够进入的地点遗漏蚊虫孳生地,这比要求进入所有地点灭蚊更加实在,也容易实现。我们不必因某些地点不能进入而忧虑。实施者必须相信每处理一个蚊虫孳生地都能使附近市民获益。况且,难以进入的问题并不影响达标,因为达标考核时专家的进入能力通常不如灭蚊的实施者。
四、爱卫月灭蚊不一定合适
每年四月是爱卫月,爱卫部门同志为了获得好的宣传效果常选择在爱卫月开展灭蚊活动。采取的措施通常有:a.在居民区翻盆倒罐;b.清除积水;c.用热烟雾机、超低量喷雾器喷洒杀虫剂杀灭成蚊。在爱卫月做这些工作可能有如下弊病:
1.负面宣传
在居民区翻盆倒罐,清除积水时常遇到居民阻拦。此时如果能够找出已经孳生有蚊虫的积水给市民看,同时对市民进行面对面灭蚊宣传,其效果十分理想。接受宣传的市民通常都能够配合灭蚊工作。但是,四月份蚊虫孳生地阳性率很低(不到5%),现场很难找到阳性积水。积水生蚊的宣传会遭到市民质疑。市民甚至会得出一个结论:实事证明积水不会生蚊。市民可能怀疑现场工作人员的头脑不正常,并导致不必要的冲突。
2.污染环境
爱卫月灭成蚊通常在户外,为了造声势通常会使用多台热烟雾机,因为它的噪声和烟雾都能给市民留下深刻映像。但根据我们2001~2002年的调查,城区蚊虫以致倦库蚊为主,其次是白纹伊蚊。蚊虫密度在6月份有一个高峰,9~10月份有一个高峰,然后蚊虫密度一直下降,直到次年三月份达到全年最低(图1、图2)。四月份有少量蚊虫繁殖,但密度仍很低。此时蚊虫一般栖息于室内,室外蚊虫很少。显然,此时组织人力灭成蚊是一种浪费,也污染了环境。
3.引发市民不满
爱卫经费是有限的,城市不可能有经费组织全年灭蚊。在四月份通常感觉不到蚊虫叮咬,而在蚊密度高峰期市民深受其害。爱卫月灭蚊让市民得出一个不好的映像:在没有蚊虫叮咬的时候有人来灭蚊,而在蚊虫危害严重的时候没有人来灭蚊。市民会因此不满,甚至是气愤。
在四月份进行蚊虫孳生地调查(或普查),并用调查资料指导后续的灭蚊工作亦不妥当。因为四月份蚊虫孳生地阳性率很低,很容易让实施者麻痹大意。首次灭蚊,在5月中旬到7月中旬进行蚊虫孳生地普查最佳。
适合灭蚊的时间是5~10月份。若灭蚊经费不足,则灭蚊时间应尽可能覆盖蚊虫密度迅速增加的5~6月份和9月份。
当然,爱卫月也并非不能做任何与灭蚊相关的工作,可以组织市民开展周末义务劳动,清除卫生死角的垃圾及废弃物积水。
五、上午测试住房密度
若用住房密度来反映灭蚊区灭蚊效果,上午9~11点进入居民住宅内进行测试较好。晚上入户容易遇到居民正在用餐、洗澡等尴尬事。工作人员在非上班时间工作也增加了灭蚊的成本。下午入户常遇到市民正在午睡。上午入户容易获得居民的配合,而且此时蚊虫不活动,容易捕捉。只要方法得当,上午测试所获得的数据完全可以反映蚊虫密度季节消长及灭蚊区灭蚊效果。测试最好选房屋较破旧,防蚊设施差,家中有老人,不经常使用气雾剂等灭蚊的居民户为测试点[1]。上午栖息在厨房、厕所、杂物间的蚊虫多于卧室,因此捕捉不局限在卧室,而先在蚊虫多的地方进行。每次捕捉限定时间,我们定的时间是每户用电动吸蚊器捕捉10分钟。为了避免市民反感,工作时不搭梯子、凳子,不搬动大件物品,不钻床底。捕获的蚊虫放入特制的容器[4]内。捕蚊结束,可以把捕获的蚊虫出示给居民看,并介绍雌雄蚊虫。这样的交流,能引起市民的极大兴趣,并使市民高高兴兴配合我们的工作。
六、实施城市灭蚊需规避安全风险
灭蚊现场情况复杂,可能对实施者造成伤害。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将大大提高灭蚊成本。灭蚊现场的安全隐患有:a.树枝刺伤眼睛;b.木块(条)上的钉子伤脚;c.检查蚊虫滋生时,下水道、雨水井等盖子砸脚;d.地面上的杂物太多导致崴脚;e.落入坑中;f.中暑;g.狗、蛇等咬伤;h.被捕捉。规避安全风险的方法有:a.对实施者进行培训,比如教实施者用规范的动作打开下水道的盖子,让他们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并注意避免问题发生;b.采取针对性措施;c.准备风险金,一旦出现问题,妥善解决。
七、蚊虫孳生地在地点和类型上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习惯性
城市蚊虫孳生地不像想象的那样容易变化,而在地点和类型上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习惯性。比如:坛坛罐罐常出现在固定地点;废弃物常被抛弃在固定的地点,这些废弃物被清除后又在同一地点积累废弃物,而另外一些地方永远也不会查出废弃物积水;一些污水沟反复孳生蚊虫,而另外一些污水沟虽然没有得到处理但每次检查都是阴性;一些雨水井、下水道习惯性孳生蚊虫,而另外一些雨水井、下水道内无水或有流水而不孳生蚊虫。许多地点的蚊虫孳生与市民不良生活习惯有关。比如:有些地点翻盆倒罐后积水消失,但是不久物主又将容器翻转朝上造成积水;有的实施者将居民的盛水容器打破,但一段时间后居民又添置了相同的容器;上月在某地点查到一个大木盆,而下月在同一地点查到一个大塑料盆;司机在门前屋后放置废旧轮胎;种菜养花户习惯性“养蚊子”;老人习惯性将坛坛罐罐放置在固定地点;有人喜欢玩假山、养富贵竹,导致蚊虫孳生;少数市民喜欢揭开化粪池的盖子。
这些特点给我们带来如下启示:a.城市灭蚊开始对灭蚊区进行蚊虫孳生地普查,普查结果对后续的灭蚊有重要的指导意义;b.城市灭蚊需要对灭蚊区进行持续干预,而一次性突击灭蚊效果较差;c.需加强灭蚊宣传,促使市民改变“养蚊子”的不良习惯。
但是蚊虫孳生地的稳定性不是绝对的,其可变性也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意在说明:蚊虫孳生地比我们想象的更稳定。
八、城市灭蚊的关键在于发现蚊虫孳生地
处理已被发现的蚊虫孳生地对于受到正规专业训练的实施者来说并不困难。如果灭蚊区所有蚊虫孳生地都得到妥善处理,灭蚊效果必然十分理想。但是灭蚊区的孳生地容易被实施者遗漏。遗漏的原因归纳如下:a.现场地理环境复杂;b.实施者对现场不熟悉;c.有些地点难以进入;d.实施者不曾接受防止遗漏的特殊训练。遗漏常迫使实施者灭成蚊,导致成本增高,而蚊虫仍源源不断地从遗漏的积水中飞出。以下措施能有效防止遗漏:使用地图[5][6];对蚊虫孳生地进行普查,然后用普查资料指导后续灭蚊;对实施者进行防止遗漏的特殊训练;雇灭蚊区当地人进行灭蚊;按一定的方法管理蚊虫孳生地[6];制定管理制度,使遗漏与实施者奖金挂钩。
九、用灭蚊区下岗人员实施灭蚊有优势
许多人认为下岗人员素质低,不适合于做灭蚊工作。但是,灭蚊技术并非很难掌握的高技术。在灭蚊区挑选身体好、视力好、文化素质好、做事认真、肯吃苦、会骑车的下岗人员,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能够让他们迅速掌握实用技术。当然,需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而科学的管理。这些人员完全有能力按照一定的规范在现场进行灭蚊操作。用灭蚊区下岗人员进行灭蚊与许多正规PCO员工相比有许多优势:
a.他们对现场情况熟悉,容易发现蚊虫孳生地。
b.工作时间灵活,中午休息以避开暑热,没有交通和中午吃饭的问题。这不仅节约了成本而且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在现场工作。
c.能解决正常工作时间无法解决的问题。比如,当遇到难以进入的“私人空间”(是蚊虫孳生地易聚集的地点)[3]时,由于他们住在附近,可以晚上或节假日来调查处理。
d.与当地居民有亲和力,易获得居民和单位的配合和帮助。
e.他们一般可以在工作的同时照顾自己的家人,因而满意程度较高。
f.他们很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
十、灭蚊达标考核前需采取适当的迎检措施
所有的实施者都会在达标考核前采取迎检措施。但没有人承认迎检措施的合理性,许多人简单地将它斥责为作假。然而,没有迎检措施的灭蚊区难以应对严格的达标考核。原因有:a.翻过来的容器可能被物主翻回去;b.一些有用的积水在迎检期没有孳生蚊虫,物主常因此拒绝定期换水,而在考核时又孳生了蚊虫;c.使用生物杀虫剂不能保证10天后不孳生蚊虫。我们的经验是:将达标考核前10天定为迎检期;在迎检期对灭蚊区进行地毯式全面覆盖,停止使用生物杀虫剂,对各种积水的处理更倾向于施用化学杀虫剂。
由于迎检期现场需要的人力较多,因此灭蚊区配备的人力以能满足迎检期要求为度。灭蚊区日常工作中允许少量蚊虫孳生,因为实施者每10天处理一次灭蚊区,蚊虫通常在未达到三龄时就已得到妥善处理。如果实施者在迎检前不采取迎检措施,而又想通过严格的达标考核,那么灭蚊现场必须配备更多的人力,而且平常需使用更多化学杀虫剂。因此,采取适当的迎检措施能节约人力,减少化学杀虫剂的使用,是一种务实的做法。
迎检措施必须建立在扎实的日常工作之上。日常工作和迎检措施俱佳的实施者能够应对苛刻的达标考核,也能使灭蚊区市民满意。我们谴责那种只重视迎检,不愿花功夫做好日常灭蚊工作的行为。